2019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环保风暴又要来了吗?去年有多少企业被查处?2019年的环保督察有何不同之处?这次要严查的8个项目,有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1月18~19日,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我国将用4年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与上一轮不同,这一轮不仅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进行督察,还将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开展督察。
今年,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推动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开展督察,力争4年内完成全覆盖及“回头看”。
1 回顾2018年,200多个督查组处罚案件18.6万件
2018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是2014年的4.8倍。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署,所有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都要“拉出来练练”。从2018年6月11日开始,由3~4名执法人员组成一组的200多个督察组,在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 26”城市的县(区、市)进行拉网式检查。
对于“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该淘汰的燃煤锅炉未淘汰、未上污染治理设施违法生产、超标排放等问题发现一起公开一起、移交一起,地方政府在接到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清单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完成移交问题的调查、查处工作。
2 化工企业被查处典型案例
江苏盐城市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偷排高浓度废水问题就是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一个典型案件。
辉丰公司是全国农药行业的大型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年产原料药、制剂20余万吨。但辉丰公司下属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将约2.2万吨化工残液通过罐车非法转移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盐城银天源制镁有限公司,再通过该公司雨水沟偷排外环境。
辉丰股份及其3家子公司先后收到盐城市环保局、连云港灌南县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开出的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达近千万元。辉丰股份的位于连云港灌南县的3家子公司已停产整顿。
同时,公安机关对辉丰股份的多名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生态环境部通报发出的次日,江苏省环保厅官方微博消息称,警方已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对辉丰股份11名涉案人员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神华集团子公司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氧化铝中试厂偷排酸水300多吨。
对此,神华准能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被约谈,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将脱硫石膏和污水排至文昌街与南环高速交会处西南3公里处28万平方米灰渣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后,宁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3座临时消化池未批先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 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有什么不同?
对于2019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方式和工作重点方面与之前有何不同的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长根介绍,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更多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同时聚焦高质量发展。
刘长根指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探索创新督察方法,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息化系统已经建起来了,这些技术应用以后,有利于提高督察效率,特别是查找大尺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刘长根说,从这个角度讲,今后会更加关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这一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大环保上更好地去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他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还将盯住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这也是重点,我们将盯住不放,咬住不放,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
“还要将有关部门和承担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中央企业纳入督察对象。”刘长根说。
李干杰表示,今年,生态环境部还将统筹安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严重违法行为、“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强化监督。同时,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做好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领域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 2019年第二轮环保督查:八项必查!
4.1 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专项行动将贯穿“五步法”(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要求,通过现场摸排核实,发现问题并分类处理;
(2)通过实施部级或省级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
(3)通过对挂牌督办问题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中央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4.2 地下水污染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4.3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4.3.1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置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4.3.2 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4.3.3 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或者有上水消耗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给出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4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4.5 废气污染检查
4.5.1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4.5.2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4.5.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5.4 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4.5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6 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4.7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4.7.1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4.7.2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楹庭认为这个检查项目比较常见。养殖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等需要注意这项检查。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4.7.3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7.4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4.8 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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