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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禁长江岸线1公里内新建化工园区和企业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罗列了11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原文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

       (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杜绝越权审批。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

       (二)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审批。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严守审批原则,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五个不批”和“三挂钩”、国家和省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见附件。

       (三)严格落实环评违法项目的责任追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各级审批部门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三、强化监管,严查失职失责行为

       (一)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未落实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我厅将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严格环评从业人员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技术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建立环评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各级审批部门应通过联网报送系统及时报送审批数据。我厅负责全省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将开展报送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比对,抽查环评审批质量及依法依规审批情况。将依法依规审批作为指标纳入各地生态环境考核体系。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整改、上收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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